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南沙地税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一、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
对2015年12月1日起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不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推行有税申报
对2015年12月1日起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
三、加强后续监管
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国地税信息交换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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