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5]23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5号附件6。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即特惠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附件:
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暂定税率:
在2015年实施的暂定税率基础上,增加对毛制上衣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降低太阳镜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称和范围;取消止回阀等商品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提高喷气织机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后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见附表1。
(二)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原产于冰岛的2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瑞士的5923个税目商品、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24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秘鲁的1802个税目商品、原产于新西兰的92个税目商品实施进一步降税;增加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各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调整后有关协定的协定税率见附表2(一)。对原产于东盟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和台湾地区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等国家的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见附表2(二)。
二、出口关税税率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见附表3。
三、税则税目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4。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四、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一)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略)
(二)进口商品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表(略)
3.出口商品税率表
4.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附件下载:附表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表3: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表4: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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