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
     财政部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2014年5月27日

                           

                                         >>>返回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瑞安广州中心12楼  邮编:510030
电话:020-83334290 83187992 传真020-83187992 83365270
粤ICP备09133635号  技术支持:A4工作室
Copyright 2010 正大中信 All rights reserved